第七章: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: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,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全体提出终止协议。

第三十六条: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八条: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: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三十三条: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四条: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:附则

第四十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一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