桂林市户外徒步旅游公约(讨论稿)

为营造文明、和谐的自助户外活动良好环境,为户外活动爱好者提供交流、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及空间。我们提倡亲近自然、享受生命,不从事违反自然与生命规律的户外活动。同时遵循自然崇高的法则,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、挑战自然的活动,尊重生命,珍爱生命。特制订如下公约。

第一款 活动组织原则

第一条:各社会团体(协会)、户外运动俱乐部和网站、QQ群所发起的户外活动,参与对象必须是成年人,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,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。

第二条: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,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。未满十八周岁或行动不便者,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才能参加户外活动。

第三条: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野外活动所需装备,如登山包、睡袋、防潮垫、帐篷、炉具、防寒衣物、通信工具、照明工具、足够的食品、水等。

第四条:活动应有固定发起者,并具有责任心、有能力、有经验。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,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。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:活动概述、活动线路、危险程度、活动强度、天气预报、行程安排、所需装备、费用预算、注意事项、报名方法、责任声明、中途发生意外下撤线路等。活动计划(含人数、线路和时间等)应报相关部门备案。

第五条: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、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,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、装备、经验、意志力等各因素进行考虑,不适合者应予以劝退。

第七条: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,在参加时须注意安全,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、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。活动的参加者本着自愿参加、风险自担、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。

第二款 活动参加原则

第八条: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,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。

第九条: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,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(见第一款第三条)。

第十条: 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、安排,遇到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并达成共识,否则应予以劝退。

第十一条: 初次参加活动者,由活动组织者指定经验丰富者一对一协助指导,以免出现意外。

第十二条: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,互相协助,注意安全,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。

第三款 活动注意事项

第十三条:户外活动线路如难度高、参加人数多(10名队员以上),组织者要增加一个副领队,并在沿途设置统一标志物。

第十四条:活动进行中,活动组织者或领队要控制队伍行进速度,保持节奏,以免首尾脱节,首尾通过对讲机保持联系。要密切留意参加者的体力情况,发现有状态不佳者时,应派专人予以照顾,确保无人离群 。

第十五条:组织者要留意周围环境变化,事先收听电台天气预报和新闻报告,以便尽早采取应变措施。 如遇天气变坏,应审慎考虑缩短或取消所计划的行程。如遇紧急事故或天气突变而未能依时回程,应设法通知参加者的家人或由联络人代转 。

第十六条:组织者或领队不能随意更改既定路线或尝试行走杂草丛生的捷径,不得随意冒险。

对于参加者的个人冒险行为,组织者或领队要坚决予以制止,劝阻不听着,劝其离队。

第十七条:参加者必须听从组织者或领队的指挥,切勿呈强好胜,同时必须清楚本身的体力和健康状况,量力而为。活动中避免单独行动,以免发生意外。

第十八条:注意保护生态环境。不踩踏绿地,不摘折花木,不追捉、投打、乱喂动物。不得随意采摘野生果实食用或饮用不确定的水源(紧急情况下除外)。

第十九条:参加者在活动中要绝对服从组织者或领队指挥,不得随意离开计划内线路而步入草丛或树林。主动维护环境卫生,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,不乱扔废弃物。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,不得在非指定地点生火或煮食,以免引发山火。

第二十条:参加者避免站立在悬崖边或攀爬石头拍照或观景;避免行走在湿滑石面,泥路或布满沙粒的劣地上,以免发生意外。

第二十一条:保护文物古迹。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,不攀爬触摸文物,拍照摄像遵守规定。

第二十二条:尊重当地各民族宗教习俗。

第二十三条:户外活动除了应携带基本物品,做到除必需的用品外,可带可不带的用品一律不带,尽量精简行装,不能精简而可以合用的几个人可合带一件,以减少旅途中不必要的负担。夏天要作好防暑准备,草帽、水壶是不可少的。行李带得少而轻,但一定要带一些常用药。

第二十四条:如果是进行长途徒步活动,出发前最好进行几次适应性训练,逐渐加大运动量,以增强耐力。

第二十五条:要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营养的补充,不要长时间仅食用干粮,要尽量多吃新鲜的水果、蔬菜。

第二十六条:注意休息与保健。活动日程要合理安排,并留有充分的余地,要注意休息,勿劳累过度。走路时可能感觉很热,或有汗出,休息时要特别注意不要为贪图一时凉快而坐在风道上,要及时加穿衣服,以防感冒。

第二十七条:户外活动应及时参考最新版的地图及阅读其它有关户外安全的资料。如有任何意外发生,应尽快求助。

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